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文件规定,减征期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在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以及铁路、电力系统的单位缴费部分,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政策。灵活就业人员也同步参照减半政策执行。
减征期间,原则上根据参保单位2020年1月或2月的申报缴费额度核定减征期间的应缴费额度。对于已经缴纳2020年2月份的参保单位,其多缴部分可以从3月起进行冲抵。同时,为更大程度惠及企业,符合参保地缓缴政策的,可以继续执行缓缴政策。另外,为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按规定享受减征和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在减征和缓缴期间内,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各项医保待遇。
目前,文件已经生效执行,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与参保地医保部门联系,按照要求办理减征和缓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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